中石化牛郎门造谣案开审 涉案女处长未到场

2013年09月06日14:40  法制晚报
原告律师向法庭出示证据摄/记者 曹博远 原告律师向法庭出示证据摄/记者 曹博远

  称网站未做核实发出“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男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”的造谣帖,造成恶劣影响,中石化女处长张女士将发布“牛郎门”的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告上了法庭,索赔10万元并要求其道歉。

  今天上午,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  涉案女处长没来近10名同事旁听

  上午9时30分,朝阳法院聚集了数十家媒体。

  原告中石化女处长张女士并未亲自到庭,而是委托两名代理律师代为出庭。随后近10名中石化员工走入法庭,落座在了旁听席上。其中一人表示,“作为同事来旁听一下,张女士本人不愿意出庭。”

  开庭后,本案的实质内容还没开始审理,法庭就充斥着浓浓的火药味。

  原告称,中华网是原发网站,之后转帖又不存在了,今年2月26日以后中华网不断出现新帖子,把恶劣影响继续扩大。

  随后,被告一方的律师首先对原告的一名律师身份提出质疑,认为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出庭,但原告一方称,并非独立出庭,而是有其他律所的律师一起出庭,随后法庭经过合议准许原告实习律师继续出庭。

  “首先我们对首发帖予以谴责,对不查明事实诋毁张女士名誉权进行严重谴责。”被告称,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女处长就是原告本人,“文中只是爆料,中石化一位女处长深陷‘牛郎门’事件,如果原告不起诉我们不知道是原告本人,原告自称中石化女处长是其本人,但证据不足。”

  被告接着辩称,网站之后的发帖用的是网友爆料后的新闻报道,“文中记者将网页爆料的事情说出来,难道就侵犯名誉权了吗?”

  “之后的网帖文章内容只是澄清,故原告提起诉讼不适格,退一步讲即便女处长就是原告,怎么就构成侵犯名誉权,难道记者报道说网友爆料深陷牛郎门就侵权?没有道理,以后媒体还能说话吗?”

  被告认为,造谣者是爆料者傅学胜,自身不是适格被告。

  截至记者发稿时,庭审仍在继续。

  案情回放

  造谣帖引热议微博评论转发近万

  2012年12月30日8时34分,在中华网“中华论坛”上,出现了“中石化一位女处长深陷非洲牛郎门事件”的网帖,短时间内,该帖点击量瞬间达几千次,谣言不断扩散升级,并引发媒体大量炒作,报道量近千次,微博评论、转发近万条。

  网帖的主要内容为,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在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,利用非洲“牛郎”色诱招标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的一位女处长,在投资180亿元的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进行暗箱操作。

  中石化女处长张女士此后起诉,称负面舆论给她个人及家庭造成了巨大压力和恶劣影响,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,也对所在单位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,要求网站承担责任。

  发帖者被刑拘承认内容是造谣

  据上海警方通报,2013年8月20日已将多次造谣并在网络发帖的傅学胜刑事拘留。傅学胜承认,“非洲牛郎门”中,自己是始作俑者。

  2012年五六月间,傅学胜作为分包商,参与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招标。竞标失利后,傅学胜心怀不满想报复。他参照中石化“俄罗斯艳女门”事件,编造“非洲牛郎门”事件,还将俄罗斯艳女和健硕黑人男子的照片进行合成,让帖子更火。为了吸引人,他还花5000元雇“水军”炒作。文/记者 王晓飞

  专家说法

  受害人还可起诉造谣者

 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分析,从目前的情况来看,作为发布谣言平台的网站,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当事人可以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赔偿。

  至于不追究刑责会不会起到约束网站行为的问题,洪道德表示,这需要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判罚,对于单位性质的网站来说,不论是刑事罚金还是民事赔偿,都是支付金钱的形式,只要数额达到其难以承受的水平,一定程度上便可起到惩戒的效果。

  此外,该案中的女受害人,还可以向造谣网帖的发帖人提起民事赔偿。但是,由于造谣的发帖人已经被刑拘,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,要在发帖人受到刑事处罚以后,才能处理民事法律关系。

  文/记者王巍

(原标题:中石化牛郎门造谣案开审 被诬遭色诱致国家损失80万美元 女处长起诉发帖网站索赔 被告:是爆料人造谣 自身不是适格被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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